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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女方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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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女方的主體
丈夫能否成為強姦女方的主體
可以的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發生性交無疑不具有正當性,我國刑法也並未明確排除夫妻之間的強姦問題,但是,鑑於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願而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現象還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姦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
2.將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行為認定為強姦罪,不失為限制處罰範圍的一種辦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據。因為離婚訴訟期間仍然存在婚姻關係,在法律上與非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性質完全相同。對離婚訴訟期間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
3.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嚴重犯罪,而且屬於非親告罪,對強姦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因此,如果承認所謂婚內強姦,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後果與消極影響。
4.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必以強姦罪論處。至於教唆、幫助他人強姦妻子的,理當以強姦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