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簡易清算流程

法律 閱讀(2.37W)
簡易清算流程
簡易流程
簡易程式是與普通程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式,只是在程式上較普通程式簡易。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由此,簡易程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式簡便。在簡易程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令、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5)庭審程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辨認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等。簡易程式有法定的適用範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