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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起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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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起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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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春秋,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起訴書正文應寫明哀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歸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的影印件。
3、證實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具體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難題,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