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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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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其他方面的犯罪構成要件為:主體為一般主體;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糾集眾人進行結夥毆鬥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