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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刑拘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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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刑拘法律依據
網上尋釁滋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資訊網路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資訊網路作為獲取資訊、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資訊網路具有“工具屬性”。同時,資訊網路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臺,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資訊網路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資訊網路作為“工具”,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資訊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解釋》將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上述行為明確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路“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