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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法院傳票未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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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法院傳票未簽收
如何視為簽收法院傳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綜上所述,法院接到原告的訴訟書後,要在一個星期之內決定是否立案。確定立案的,會在五天內下發傳票給被告,通知其出庭。具體到起訴後多長時間下傳票,看法院的辦事效率,原則上不超過十二天。法院會將傳票以郵寄或者專人送達的方式交給被告及親屬,聯絡不到被告的,還可以進行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