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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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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抵銷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裡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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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定哪幾種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那麼具體來說何種情形下合同無效  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