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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補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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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補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才籤勞動合同合法

試用期滿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試用期是否要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答案是肯定的,並且此時也不是什麼試用期合同,而就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試用期做出的約定,應當是包含在勞動合同裡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