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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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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
請問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實時監控羈押時限。這主要是通過監督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來實現。具體是指,如果派駐檢察室發現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核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派駐檢察室發現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應當及時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建議。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檢察建議。 二是在案件即將到期前進行監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監督看守所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發現看守所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