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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和撫養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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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和撫養權申請書
變更撫養權申請書
條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