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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資訊網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否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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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資訊網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否構成誹謗罪
利用資訊網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否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誹謗罪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根據該解釋,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