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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傷殘鑑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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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傷殘鑑定規定
工傷傷殘鑑定規定
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