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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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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多少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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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本條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本條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不包括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的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體傷害、勞動能力喪失或死亡的情形。其次,此處“上年度”應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複議機關或人民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的上年度執行。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一般為254天)的方法計算

這是侵犯人身自由賠償的規定,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