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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開增值稅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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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開增值稅票規定
建築行業工傷鑑定新規定有哪些

1、規範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2、完善符合建築也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


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3、完善工傷保險費計費方式;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築專案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專案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4、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


5、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係機制;


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