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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包括什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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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包括什麼工資
代通知金包括加班工資嗎

代通知金計算包含津貼不包括加班費。內地勞動市場實際上已經通過相關的調整機制形成了一定的鮮明特點了,隨著在勞動關係當中相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的地位的權益進一步的受到了法律的高度保護,人們對於辭退時的代通知金的具體標準開始越來越關注。


1、《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如果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與平時的工資標準相比不正常,如何處理?有地方法院對此問題提出了適用意見,比如《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認為,《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