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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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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暫予監外執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終止的情形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