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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從其意義上說就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利益得以實現。
2、借款人死亡,並不等於主債務也隨之消滅,保證人仍應在保證範圍內對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行動建議:
1、債務人死亡了,擔保人也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是一般保證擔保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然未能清償債務的,擔保人就要承擔償還債務責任。
3、如果是擔保物權人,以擔保財產價值為限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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