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股東權益是怎麼規定的 ?
1. 一般情況下股東解散公司的權利。 依據 《
公司法》 第37條等條款的規定, 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2. 公司治理僵局情況下股東司法
強制解散請求權。 依據《公司法》 第182條的規定, 在公司治理僵局情況下, 任何法律形態的公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均可以通過司法途徑, 請求人
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而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請求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均系團體股東權, 需要以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或達到法定條件的股東的名義行使。 3. 公司股東組成清算組及清算公司的權利。 在公司出現《公司法》 第180條規定的破產以外的四種解散情形時, 則依據第183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股東清算公司的權利屬於團體股東權。 第183條僅規定了
債權人享有公司怠於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情況下的司法強制清算請求權, 未提及公司股東是否亦有此權利。 4. 公司股東對清算方案、 清算報告的確認權。 依據 《公司法》 第186、 188條的規定, 公司股東對清算方案、 清算報告的確認權系團體股東權, 而非單個股東權, 只能以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名義行使。 在司法強制清算之訴中, 這種確認權僅是一種核實權, 而非批准權, 否則將導致清算利益的內部化。 以上是破產清算股東權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