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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生前的財產應該先履行生前所有歸還的錢款。
2、有遺產繼承人的,應該由繼承人來償還債務人生前的債務。
行動建議:
1、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人)應繳稅款與所欠債務不負無限清償的責任,而僅僅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原則。我國的繼承製度體現著養老育幼的精神,不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中,法律都要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給予照顧,並不得取消他們必要的遺產分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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