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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因管轄權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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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因管轄權移送
沒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移送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案件移送是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條件:

(1)移送的案件必須是某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轄權。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行政案件的移送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糾正措施,而非管轄權的轉移,它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