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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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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
離婚時以下這些債務是共同債務: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二、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三、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四、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五、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