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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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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反訴狀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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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可撤銷民事行為包括:

(一)重大誤解;(二)顯失公平;(三)乘人之危;(四);欺詐、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