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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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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處理流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一個同事非法集資,諮詢下非法集資案件處理程式

第一條 為規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程式,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247號)和《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
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7〕4號)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條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主要特徵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二)屬地管理。非法集資案件查處實行屬地管理,涉案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後等工作。
  (三)依法查處。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許可權,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法處置。
  (四)及時果斷。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五)協作配合。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訊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六)積極穩妥。省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穩妥地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 本操作流程為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規範,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制訂本轄區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