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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該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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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該怎樣判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該怎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