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有哪些糾紛
1、因誠信缺失而產生的糾紛。
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
(1)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
(3)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
(4)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喪失還款能力而產生的糾紛。
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專案,如採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為追逐高額利潤而引起的糾紛。
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沒有借款文書或借款文書不規範引起的糾紛。
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