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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立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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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立案時間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