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道路交通法訊號燈規定

法律 閱讀(1.71W)
道路交通法訊號燈規定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交通法規對訊號燈及闖紅燈的界定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交通訊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定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損毀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定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在交通法規規定中,闖紅燈的處理時間一般都是15日內。汽車在行駛過程中闖紅燈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常常遇見,這種行為會對行人和駕駛員本身造成嚴重的危害,在不遵守交通訊號燈的行為下行駛汽車,很容易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在日常汽車駕駛中應當做到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