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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條那條規定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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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條那條規定構成詐騙罪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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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條有關詐騙罪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條文註釋  詐騙,是指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本條中所說“本法另有規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某些特定的詐騙犯罪專門作了具體規定,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對這些詐騙犯罪應當適用這些專門的規定,不適用本條。  實踐中應注意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在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活動中既使用了欺騙手段,又使用了竊取手段的情況下,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財物其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麼。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騙,就應定詐騙罪;否則,應以盜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