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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再次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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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再次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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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一)如果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間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二)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有關機關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所以取保候審人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變更成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