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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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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
湖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及《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4〕3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後,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將參保情況及時在本單位內公示,對所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實行實名登記造冊。當有農民工增減變動時,應及時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動手續。 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本人工資確定,其中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基數;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按照統籌地區確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到生產經營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聘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外地註冊的在本市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已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期間不再重複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要向本市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招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其招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和相關費用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已參加工傷保險,其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在本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在參保地為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農民工及其親屬可以按就近就便的原則選擇在單位參保地或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和相關費用按工傷認定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七條 經本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按長政發〔2004〕34號檔案的規定,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道路交通費、食宿費。 (二)工資福利待遇。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三)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達到一級至四級的農民工,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 農民工享受的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需要生活護理的應按月發放生活護理費,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 第九條 農民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提出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同時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及本人工資核定,具體標準為: (一)35週歲(含35週歲)以下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92個月;二級的為168個月;三級的為144個月;四級的為120個月。? (二)35週歲至50週歲(含50週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80個月;二級的為156個月;三級的為132個月;四級的為108個月。? (三)50週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68個月,二級的為144個月,三級的為120個月,四級的為96個月。? 第十條 農民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經工傷農民工本人提出,該農民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本人工資。? 第十一條 農民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農民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5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5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 第十二條 農民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參照《長沙市工傷保險辦法》的規定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經工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應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第十三條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標準以工亡農民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年齡在60週歲(含60週歲)以下的,領取年限為15年。? (二)供養親屬年齡在60週歲至70週歲(含70週歲)之間的,領取年限為10年。? (三)供養親屬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領取年限為5年。 (四)供養親屬未滿18週歲的,領取年限按實際年齡到年滿18週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計算。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申報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聘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後,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農民工本人或者其供養親屬提出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或者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用人單位應予同意,但雙方應就支付或領取等相關事項簽訂協議。?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按規定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舉報。? 第十七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中,必須審查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對不能提供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或者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造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得不到落實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罰。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通知安全生產監督或建設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由以上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為本人工資。 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或者工作不滿的,月工資標準參照適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本辦法中一次性領取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後的後續工傷醫療待遇、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且用人單位仍在本市生產經營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後頒佈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