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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以寫被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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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以寫被辭退嗎
離職證明可以寫被辭退嗎
離職證明不可以寫被辭退。
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可列明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原因,否則有違《就業促進法》的求職平等原則。
如果離職證明上列示了對於勞動者不利的資訊或者評價,那麼就侵犯了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內容不包括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或涉及勞動者能力、品行等情況的描述。
原單位沒有權利在離職證明中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品行、工作態度等進行評價,如果出具離職證明中存在此類內容的,法院都支援勞動者重新開具離職證明的訴求。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