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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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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方式
關於火災事故認定書
按照現行公安部108號令《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規定,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的認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火災報警、初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情況;(二)火災蔓延、損失情況;(三)與火災蔓延、損失擴大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