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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員的危險駕駛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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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員的危險駕駛刑事判決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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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

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由此得知,單位犯罪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根據具體的上訴期來決定的,因為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在作出判決以後會有十天的上訴期,那麼超過了這個上訴期以後,在第11天一審的判決書就正式具備了法律效力。在上訴期間,一審對單位犯罪作出的判決書處於一種待定的狀態,因為上訴也是有可能改變一審的判決結果的,上訴後作出的判決結果在下達以後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