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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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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保護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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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保護地理標誌?

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是依據各國的國內法和一系列範圍廣泛的法律概念進行的:諸如反不公平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保護證明商標法或保護地理標誌或原產地名稱的特別法。實際上,如果對地理標誌的使用可能會在產品的真實來源地問題上對公眾造成誤導,未經授權的當事方就不得進行此種使用。適用的制裁措施包括從阻止未經授權使用的法庭禁制令到支付損失賠償費和罰款,或者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予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