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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只起訴次債務人不起訴債務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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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只起訴次債務人不起訴債務人嗎
債權人能只起訴次債務人不起訴債務人嗎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次債務人,同時也必須起訴債務人,不能單獨起訴次債務人。 這叫代位權訴訟,必須將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將次債務人作為被告同時起訴。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