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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 | 應履行什麼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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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履行什麼審批手續
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履行什麼審批手續
佔用、挖掘道路,會影響、破壞道路或道路的配套設施,妨礙道路通行安全。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作了限制性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這裡的道路主管部門主要包括公路主管部門、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的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二是,對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除應當徵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此外,我國公路法還規定,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訊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