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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本人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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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本人主要責任
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責任

實踐中,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難以認定工傷的。比如: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職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職工下班後先從事其他非工作關係事務或者從事非生活必須事務後再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


當前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無法認定結論的現象十分普遍,作為肩負工傷認定職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一味草率地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將這類事故中受害職工置於工傷保障大門之外,無異於變相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並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康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並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由於肇事車輛未被查獲,原告試圖通過民事訴訟確定事故責任承擔方式已暫不可能,如果將此情形下勞動者所受傷害一律不認定為工傷,等同於讓弱者承擔了全部事故結果,這與社會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離。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放寬審查的標準,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作出更有利於勞動者的認定。


綜上,在實踐中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對工傷認定工作至關重要,也是處理是否為工傷問題的一個關鍵。


員工是否在加班,是否是自行加班;上下班路線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是勞動者自行改變既定路線或自尋危險;圖中的事故和受傷情況是否為自身的責任,中途有無增加目的地等等因素,都在考慮範圍內。工傷鑑定除依據法規外,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因素在內,有異議可再次申請,但要注意期限。有需要可諮詢律師365額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