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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撤銷決定書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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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撤銷決定書怎樣寫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需要經過的程式:

1.義務履行監督和執行保全. 在決定強制執行前,主管機關應當確定對方法定義務履行 狀況及其法律性質,未執行提供必要依據;發現對方有隱藏, 變賣,轉移,毀損執行物的,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2.做出正式的執行決定前並先告誡對方,要求其履行,告誡以 書面形式做出,並送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履行期限內任然不履行 .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出具決 定書.

3.對生效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方 式執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