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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使用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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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使用的含義
挪用資金罪使用的含義
含義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本單位資金並非用於營利活動和非法活動,只用於個人生活開支、旅遊、購物等一般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