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土地流轉過程中違約情況

法律 閱讀(9.87K)
土地流轉過程中違約情況
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屬於違約行為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延誤支付。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2)審批工作的延誤。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合同專案停緩建,均視為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檔案和相關資料後,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實際工作量超過超過一半時,支付該階段全部設計費。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由於設計錯誤導致工程實際受到嚴重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程度、設計人責任大小、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2‰。


(3)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