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傷殘賠償計算標準
對用人
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專案、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專案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
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
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專案,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專案,只要工傷保險
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專案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