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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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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構成要件
動產抵押構成要件
(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故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範圍,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佔有為條件。這是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徵。動產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佔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為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佔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標的物是否轉移佔有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由於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