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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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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立案
漁業行政處罰立案
1.《漁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五條漁業行政處罰程式分一般程式和立案程式兩種。
(1)凡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倩簡單、現場可作出處罰決定的,適用一般程式。一般程式應當做到:
(一)現場查獲、調查取證、填寫現場筆錄; 
(二)根據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三)向被妨罰人當場送達處罰決定書,要求被處罰人簽收;
(四)執行處罰決定; 
(五)事後進行登記,緒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