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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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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產生糾紛時,需要仲裁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員、受理仲裁申請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