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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放棄簽訂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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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放棄簽訂合同的理由
中標後未簽訂合同

一般中標後不能放棄,除非找到正當理由、以“不可抗力”為由放棄中標。


1、根據《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六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所以,一般中標後不能放棄,除非找到正當理由、以“不可抗力”為由放棄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