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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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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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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責任認定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委託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工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的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釋出暫停施工指令的;

首先為大家介紹的是,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跟監理有關的話,那麼肯定是監理的行為不負責任。比如說其中就是不作為,沒有按照所約定的,或者是法律規定的監理義務,從而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