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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委託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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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委託協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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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委託重新鑑定嗎


1、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首先司法鑑定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司法鑑定資格的。其次,司法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再次,司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最後,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但是,對有缺陷的司法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鑑定程式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程式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程式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