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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申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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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申訴離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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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申訴離婚

關鍵是需要符合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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