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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事責任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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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事責任法律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