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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股權轉讓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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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股權轉讓框架協議
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印花稅

印花稅徵管依據的核心法律法規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除此之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2號)等規範性檔案對印花稅的徵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細化和明確,可操作性較強。


總的來說,對於企業重組過程中判斷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稅的稅收特性以外,還要注意兩個問題:


1、是否繳稅的判斷標準是合同(經濟行為)的性質,而不能僅僅機械地依賴合同的名稱。如以房抵債,可能名義上是債務重組協議,但實質上是有償轉讓房地產,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在印花稅列名徵繳合同範圍內,但是該協議本質上是“產權轉讓書據”,屬於印花稅的徵繳範圍。


2、一項重組活動本身可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不等於該運作和印花稅沒有關係,常常是重組的結果會導致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增資合同(包括債轉股等債務重組協議)本身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因為增資導致註冊資本增加卻是需要繳稅的。